“钓鱼网站”累计诱骗钱财430多万 11名被告获刑
先设计一个类似银行官网的“钓鱼网站”,然后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短信,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对该起以“网银升级”为诱饵的“钓鱼网站”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林某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
昨日的庭审现场设在永嘉法院,11名被告人依次站在被告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被告人家属都在旁听席上等待宣判结果。
据法院查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陈某、黄某、易某等人合谋,决定在互联网上设置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以下简称钓鱼网站)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几人购买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通过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短信,诱骗被害人登录上述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所谓的“升级”。林某等人则利用该钓鱼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输入的账号与密码,随后以该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国银行官方网站,继续诱骗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动态口令,继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钱款通过转账得以窃取。
经查,该盗窃团伙先后在深圳、郑州、西安等地使用上述方法窃得他人财物共计430余万元,其中最大一笔盗窃金额为300万元,受害者是永嘉一家服饰公司。盗窃该笔钱款成功后,在被转移至林某等人的账户上。陈某联系被告人陈甲,借用其持有的徐州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转移260万元到该账户。后林某立刻联系被告人林梅某,并将290万元转移至林梅某提供的珠海地下钱庄黄秋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账户,将该笔钱款兑换成港币3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黄某、易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梅某、陈甲、陈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并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