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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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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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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前期各项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市外来甬人员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社区)报告。

二、所有村(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村(小区)居住人员凭证进出,进行体温检测,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村(小区)。无物业管理的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所有市民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出入公共场所。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及急需工作以外,不得外出。

四、所有市民一律不串门、不集聚。进菜场、超市、农贸市场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村(小区)内的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实行硬管控。

六、所有公共场所、单位中央空调一律关停,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封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七、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八、“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九、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必须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十、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一律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严重地区人员,要求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

十一、各单位在2月9日前一律不得提前开(复)工,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十二、所有市民一律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执行,上述禁止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4日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李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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