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台州

全国首例:一企业违令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提醒:疫情防控,企业有责!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2-0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原标题:全国首例:一企业违令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提醒:疫情防控,企业有责!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要求, 全国31个省区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各地各级政府又相继发出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偏偏有企业负责人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顾职工人身和公共卫生安全,擅自提前复工。

2020年2月2日,江苏一企业负责人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机关2月3日发布消息,通州一企业老板提前复工,被拘留5天。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紧急提醒!

企业如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提前复工使人员聚集,导致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最高可判死刑!

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

涉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阅读 ●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号

临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8号令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