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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湖州三部门联合下发最新“六条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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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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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对疫情,湖州三部门联合下发最新“六条意见”

今天,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从缓缴医疗保险费、延期办理医保业务、确保医保退休补缴标准不变等6个方面进一步做好企业医疗保障服务,助力企业共克时艰。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医保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发〔2020〕3号)要求,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加强医疗保障服务方面提出六条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允许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同步缓缴医疗保险费,批准流程与养老保险费同步,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间不作医保待遇封锁,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

二、允许企业医保业务延期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医保经办业务的,待疫情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设置医保待遇等待期。

三、兜底保障企业职工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对于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或疑似参保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四、确保医保退休补缴标准不变。参保企业职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受疫情影响延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导致医保退休年限补缴业务一并延迟而造成多缴费的,疫情结束后按补缴标准予以补退调整。

五、推行“不见面办”服务。积极引导参保企业实行“不见面”办事,参保企业办理新参保、缴费、停保等业务时,可全部通过“浙里办”APP的医疗保障服务专区办理,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六、开展“代理办”服务。对线上一时无法办结的或需要联合税务等部门办理的事项,可以致电医保热线进行预约办理,工作人员在办理完成后电话回复告知。

咨询电话:0572-2210385。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编辑:梅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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