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解答:因疫情春节假期如何算?延迟复工影响工资吗?
近日,省人力社保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很多市民朋友前来咨询。
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权威解读与解答来了!
湖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 时间安排 政策解读 1月24日(除夕) 调休放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休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到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到十六) 浙江省延迟复工期间 1.因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8日、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后) 延迟复工等措施解除后 1.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2.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备注: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提问者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被感染患者等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答: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提问者
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患者等人员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提问者
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提问者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提问者
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未休假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工资报酬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提问者
因疫情职工未能及时返岗复工怎么办?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提问者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用人单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提问者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人社业务?
答:为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人社部门将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类人社服务高频事项推至网上、掌上办理,通过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同时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提问者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期间,社会保险业务如何办理,是否会影响待遇享受?
提问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或存在其他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规定,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支付其职工在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期间工资报酬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行为的,职工或群众可以投诉或举报,相关行为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提问者
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会导致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答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提问者
受疫情影响,湖州市区内用人单位无法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通过工伤认定网上申请方式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备案后给予延期,各申报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网上申请方式详见《关于市社保中心窗口暂停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告》。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编辑:朱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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