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非常时期这些涉疫违纪违法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疫情防控期间,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疫违纪违法案件该如何办理?近日,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办理疫情防控违纪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严明纪律,压实疫情防控责任,增强纪律保障的执行力、科学性、精准性,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政策依据和处分“标尺”。
非常之时,必须严守非常之纪律。2月9日,因为在微信群内发表未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疫情言论,不负责任散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龙游县塔石镇后舒村党员何某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而处理的政策依据之一,正是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的《意见》。
为切实保证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落地见效,《意见》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五类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应当 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 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仍然消极、敷衍、怠工; 不配合隔离、治疗、流行病学调查; 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等受到处理后又违纪违法; 在疫情或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负有监管职责或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危害等。为此,《意见》具体明确了十二种涉疫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党纪法规适用的情形。
“《意见》的出台,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疫情期间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量纪尺度,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效。”驻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组长鲁正良说,在《意见》指导下,2月9日,因故意对组织隐瞒妻子赴珠港澳旅游返衢信息,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黄家街道党工委给予新铺村村委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意见》还对涉及疫情防控违纪违法案件办理的调查取证、支委会议讨论简易程序适用等提出了创新性探索。
“涉及疫情防控的违纪违法案件,一律坚持优先处置、安全第一、程序从简、快查快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适用于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党纪政务案件, 自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启动至响应解除止。
清廉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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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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