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路上遭电击身亡 一审判决8被告赔偿113万
去年“菲特”台风期间,文成人夏先生夫妇带着儿子小夏经过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47号和149号房屋时,夏先生遭电击死亡,其妻子和儿子遭电击后溺水死亡。昨天下午,苍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47号房屋和149号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户等8名被告需承担相应责任,共计赔偿1133129.5元;国网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夏先生一家出事后,经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147号、149号房屋外的三台空调外机虽未发现漏电部位,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夏先生家属将147号和14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租户、147房屋空调的销售者和安装者,以及国网浙江省苍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供电公司)等告上法院(本报今年7月25日曾作报道)。
苍南法院审理认为,147号房屋的租户对一楼店面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义务,在台风等天气下应确保室内电器的用电安全,但所有的空调具有安全隐患,且相关用电器具长时间浸入水中,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147号房屋所承担责任中的70%;14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该房屋的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应承担147号房屋所承担责任中的20%;黄某作为147号房屋空调的销售者和安装者,未安装保护接地也未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空调室外机安装于人行道地面,系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147号房屋所承担责任中的10%。
149号房屋的租户对149房屋一楼店面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管理义务,在台风等天气下应确保室内电器的用电安全,但所有的空调具有安全隐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过错,应承担149号房屋所承担责任中的80%;14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对149号房屋的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本案中,在台风导致严重积水、空调室外机浸入水中的情况下,14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其应尽的监管义务,应承担149号房屋所承担责任中的20%。
法官称,国网供电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供电公司,由于本案事故系室内电器存在安全隐患漏电导致,国网电力公司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夏先生一家三口在台风导致积水的情况下,沿着房屋前台阶行走,其以正常人的注意义务无法预料可能存在的漏电隐患,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