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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男子捕杀野生动物,获利32489元!被判刑!
来源:遂昌新闻
2月17日下午,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共计324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肖某是遂昌县蔡源乡的一位蜂农,养蜂的蜂场位于山林深处。蜂场周边的自然环境很好,经常会有野生动物出没。一开始,肖某与这些动物也是和平共处。
2017年,肖某在遂昌县石练镇杨柳坪村看到一个收购野生动物的招牌,颇为心动的他拨通了招牌上的电话,联系上了野生动物贩子黄某。得知捕捉野生动物有利可图后,肖某就打起了歪主意。
肖某用于狩猎的猎夹
肖某随后购买了猎夹、电瓶等捕猎工具,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至2019年8月初,用电瓶电击和手电照射的方式捕获野生棘胸蛙(石蛙)约200只,用猎夹捕获野猪4只、黄麂4只,徒手捕获乌梢蛇3条。所有猎物均被其出售给黄某,非法获利32489元。
查获的野生石蛙和动物肉块
2019年8月,遂昌县森林公安民警在侦办黄某相关案件时发现了肖某的犯罪行为,随即将肖某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肖某后悔地说:“我以后再也不会抓野生动物了,我是个养蜂人,我要把家里的50多斤蜂蜜和一些钱财捐给一线医护人员,算是一点补偿。”
另外,野生动物贩子黄某涉嫌犯罪一案目前正在侦办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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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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