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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社会餐饮业复工指南(附第一批团餐配送餐饮名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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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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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台州社会餐饮业复工指南(附第一批团餐配送餐饮名单)

根据市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为推动社会餐饮业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应具备条件

1.从业人员符合健康要求。餐饮单位业主必须详细掌握每位员工上岗前的健康状况,建立上岗人员“一人一档”登记制度,从业人员需通过健康审查。

2.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经营场所等实际情况,购置配备测温仪和充足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

3.场所消毒防控措施到位。在复工前,须对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宿舍、电梯、厕所等区域全面进行消毒。

4.乡镇备案即可复工。符合以上条件填写申请书(含防疫方案和员工汇总表)和承诺书,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即可复工。大中型餐饮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员。小餐饮店要根据各级防控指挥部要求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二、复工后管理要求

(一)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1.实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按要求逐一测量体温并主动报告身体状况,有异常的人员不得上岗并主动报告乡镇(街道)。

2.注重个人防护。从业人员上岗前、打包前、进食前、如厕后必须洗手消毒,上岗期间着工作衣帽、佩戴防护口罩。

3.注重环境卫生。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要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食材、成品。废弃口罩放入专用垃圾桶内,使用带盖垃圾桶。

4.维护经营秩序。一律禁止堂食,小餐饮店做到翻凳上桌,一律禁止顾客进店取餐就餐,提醒顾客佩戴好口罩,有序排队。

5.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级防控指挥部的要求。

(二)落实食品安全各项要求

1.食品原材料采购进货管理

(1)落实采购各环节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

(2)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

(3)杜绝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4)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5)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票”的查验,杜绝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6)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加强保鲜、冷冻、冷藏环节的管理。

2.食品加工过程要求

(1)原材料及半成品应覆盖保鲜膜再进行储存。

(2)加工前,应再次检查食材新鲜未变质。

(3)食材加工过程注意避免生熟混放。

(4)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6)实行食品留样制度,对有留样要求的餐饮业态,应对每餐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必须达到 150克,留样时间 48 小时,并做好相应记录。

3.订餐配送环节要求

(1)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2)配送箱(包)应保持清洁,并每日清洗消毒。

(3)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普通配送时限为烧熟后2小时;热藏配送(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冷藏配送(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

三、加强巡查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复工餐饮单位的巡查监管,发现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反映;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的,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

随着复工复产企业的不断增加,集体用餐配送需求量将快速增长。为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最大限度满足复工复产后社会对集体用餐配送的需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开展临时集体用餐配送业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快临时配送单位审核备案工作,现将第一批团餐供应单位公布如下:

台州市团餐配送餐饮单位名单

01

椒江

02

黄岩

03

路桥

04

临海

05

玉环

06

天台

07

三门

08

集聚

l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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