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访客户途中出意外 状告保险公司索赔19万余元
市民蒋阿姨今年65岁,退休后到某保险公司工作,每个月平均工资有1万余元。
一次,她骑着电动车拜访客户途中脑血管突然发生意外。她的儿子说,这是因为母亲工作太劳累导致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蒋阿姨随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19万余元。
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这起身体权纠纷。
拜访客户途中,她突遭意外
庭审时,蒋阿姨本人没有到庭,由她的丈夫陈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陪着他的还有小儿子。
蒋阿姨以前是温州草席厂的员工,1999年退休。据起诉书称,从2002年4月开始,她应聘到某保险公司担任业务主任。
陈先生说,蒋阿姨在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不分昼夜,任劳任怨。去年3月25日上午,她开完早会后,骑电动自行车去拜访客户,途中突发意外,后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初诊为脑血管意外,这与她工作劳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作为工作单位的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蒋阿姨的小儿子说,母亲工作强度高、压力大,工作期间出了意外,身体至今没有全部恢复,而保险公司竟推卸责任。
法庭审理2小时,双方同意调解
被告方保险公司在庭上反驳道:“蒋阿姨与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存在返聘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方还拿出了一份2002年与蒋阿姨签署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并且强调2008年双方重新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因此不能说蒋阿姨与保险公司之间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被告方还表示,蒋阿姨发生脑血管意外是有个人原因引发,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各项赔偿。不过,他们表示公司之前为蒋阿姨购买了一份意外险,按照蒋阿姨此次情况,可以获得相应保费。
但因被告方称无法找到《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原件,陈先生也对此提出质疑,他说,蒋阿姨称没有签过这份合同,而且蒋阿姨在被告处担任业务主任期间,参加早会等大小会议,遵守旷工、请假等扣佣金的考勤制度,那么实质上双方也是一种劳动关系管理下的“劳务关系”。
法庭审理了近2个小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双方答应庭后调解。
律师说法
劳务合同、代理合同有啥不同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柯展律师:本案所涉及到的劳务合同与代理合同两个法律概念乍一看有点相似,都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关系,容易混淆,但是从订立合同的目的角度出发,两者还有所不同。劳务合同订立目的在于受雇佣后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一般表现为提供劳务者利用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注重劳务或者服务的提供过程;而代理合同订立目的在于由代理人替被代理人去完成办理事务,从而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注重的是代理事务结果。同时,提供劳务服务者需要遵守雇主的管理和要求,而在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酌情处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完成代理事务,甚至有时候提供劳务也是为了完成代理事务的一种手段。两者只是法律关系不同,一般也不涉及谁优谁劣。
因此,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两种法律关系选择的话,建议多问问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提供劳务或者服务过程中是否需要多点的自主权等问题,从而能为自己选择建立一种合适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