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低保标准再提高 嘉兴城乡低保实现“一碗水”端平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得到消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68%,与调整后的城镇标准相同,这标志着嘉兴市首次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筹。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嘉兴社会救助领域走在了全省前列。
据了解,从2014年1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居民(无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25元调整为588元;同时,农村居民(有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588元,与城镇持平。其余各县(市)将参照此标准执行,嘉兴市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了城乡“一碗水”端平。
低保“提标”已于11月1日启动,但本月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金依然是按照调整前标准发放的。对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与社会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将于2014年12月起全面落实,届时,在市本级低保家庭领取到当月588元保障金的同时,11月新老标准的差额部分也将补发到位。
“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筹是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嘉兴市统筹城乡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嘉兴市城乡低保标准已经渐趋公平,差距日益缩小,例如此次“提标”前,海宁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比已经达到了81.13%,实行低保标准城乡统筹的条件已趋于成熟。此外,本月起实施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也提出了进一步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要求。
据测算,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社会救助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部分原低保边缘家庭有望享受低保救助。“这一部分家庭可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严格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可被纳入低保范畴,实现应保尽保。”该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救助的动态调整机制日趋精细化,嘉兴市将更加注重低保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控制工作,做到精准化救助,进一步保障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