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公布一批涉野生动物违法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市森林公安局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专项行动,现将近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非法狩猎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喻某在德清县莫干山镇筏头村山林中设置“弹簧套”、“铁夹”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并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用于自己食用;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4只,用于自己食用和售卖他人。
查处情况:
已被德清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解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南浔区谢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农场内驯养鸵鸟1只(雄性)、蓝孔雀3只(雄性),分别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
查处情况:
没收野生动物4只,并处罚款。
解析:没有许可,不能驯养、繁育野生动物。
3.非法狩猎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长兴县周某在网上购买的弹簧夹,并将其布置到山上,猎获了野猪一头。当事人将其带回家,烹煮后分发给他人,后经群众举报,被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案件已侦察完结,移送检察院起诉,现被取保候审。
解析:违法狩猎野生动物不可取。
4.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7日,安吉县袁某在持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并在安吉县农贸市场本人摊位对外出售。经查,在其摊位及仓库内查获华南兔、野猪肉、野猪肚、野鸡、野鸭、王锦蛇、乌梢蛇、石蛙、斑鸠、青蛙、黄麂肉等野生动物活体及尸体。经调查,涉案价值共计15000余元。
查处情况:
没收所有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
解析:有经营利用许可证也需要合法来源。
5.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2日,安吉县夏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饭店经营野兔和黄麂。
查处情况:
没收华南兔肉1块、华南兔兔头9个、黄麂一只,并处罚款。
解析:没有经营利用许可证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市森林公安局将继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
来源:湖州自然资源和规划
编辑:梅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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