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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车过马路被撞成植物人 家人索赔272万余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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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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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一名10岁男孩骑自行车过马路,不幸被出租车撞伤,成了植物人。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男孩负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男孩父亲将肇事司机、出租车车主、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72万余元。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54.5万元,肇事司机赔100万余元,车主和挂靠公司负连带责任。

  出租车撞向横穿马路的男孩

  事故发生在去年9月20日。当天上午10时许,河南籍司机莫某驾驶出租车从苍南桥墩往灵溪方向行驶。途中,莫某未注意路面情况,径直撞向骑着自行车横过道路的10岁男孩小刚(化名)。

  事发后,小刚被送往医院救治。小刚被诊断为:脑挫裂伤、中颅窝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两肺挫伤、头皮血肿、左胫骨骨折、阴囊及肛门皮肤撕裂伤、左足底囊皮剥脱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小刚处于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当地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认定: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刚负次要责任。

  司机称赔偿金太高,无力承担

  事发后,小刚家属找肇事司机、当事车辆车主和车辆挂靠公司等方面协商赔偿事宜,可一直没有结果。今年8月,小刚的父亲丁先生以小刚的名义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扣除肇事司机已支付的9万元,丁先生索赔医疗费、后继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72万余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肇事司机莫某称,事发时,前方有一辆公交车正停在慢车道上上下客,他的视线被挡,看不见小刚骑车要过马路。“我对不起这孩子,但我家是农村的,我实在没有那么多钱来赔偿。我之前交的9万元中有一半多是借的。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我无法负担。”莫某这样说。

  肇事司机承担80%赔偿责任

  苍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刚因此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为202万余元。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处于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根据事故主次责任划分,确定肇事司机莫某承担80%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54.5万元,莫某赔偿100万余元。谭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苍南汽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对莫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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