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丨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适用 100 问(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针对此次疫情,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是每个法律人在当下应 肩负的使命。仙居县司法局、仙居县普法办联合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通过对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编制《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适用100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所以,对于地方政府采取的禁止提前复工决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2.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否安排年休假、调休,工资如何计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据此,用人单 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
同理,对于职工累积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春节法定假期之外统一安排职工调休,职工拒绝调休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调休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 劳动者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 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对于安排年休假、调休之后仍有剩余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工资。
3. 劳动者被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处的“工作报酬”,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应取得的报酬,即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同理,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在家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亦应正常发放工资。
4. 劳动者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企业是否要支付其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的规定可见,医疗期与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并列,因此,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7. 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 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人社部上述文件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9. 疫情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哪些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有何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不得返回用人单工作。
11.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实时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的疫情动态。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依法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的,需在取得同意或事先获得授权的前提下获取信息,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15. 用人单位公布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与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不得擅自收集和传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劳动者隐私信息等,综合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16.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安排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7.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突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延长加班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工会进行协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该通知要求,劳动者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用人单位 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19.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未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过综合计时周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在春节延期和复工延期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 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可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除涉及从事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劳动者外,可以拒绝。
20. 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 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因此,停工、留薪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也不应顺延。
21. 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例情形的除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23. 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4.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肺炎或诊断为疑似患新冠肺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6. 对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无风险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工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职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7.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有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 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 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 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仙居县司法局、仙居县普法办、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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