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原调研员姚金明因滥用职权、受贿 一审获刑十二年三个月
11月24日,海盐县法院对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原调研员姚金明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姚金明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被告人姚金明时任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建筑业管理等工作。其间,姚金明受俞某请托后,滥用职权向下属予以关照,致使俞某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收益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1988元。2004年至2014年间,姚金明在担任嘉兴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市规划与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市建委党委副书记、市建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企业改制、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结算、科技项目申报、土地规划与开发、日常工作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1988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851133.88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姚金明一人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到案后,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而姚金明家属及相关人员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对姚金明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姚金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贿赂款人民币1193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