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不公证无效?
2020年1月的一天,玉城街道某村的村委会主任董某心急火燎地跑到玉环市公证处,直冲进主任办公室要求为其办理开锁入室保全证据公证。
原来,该村新建的大楼三年前租给李某,合同约定租赁期五年,年租金62万元。2019年10月,本该支付2020年租金的李某迟迟未付,至12月初,李某关门溜之大吉,杳无音讯。村委会决定腾空其所租房屋转租给他人,在撬门入室前,董某想到了公证处,于是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开锁入室清点财物保全证据公证。因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公证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且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入室腾空房屋的内容,致使公证处无法受理该村的公证申请。该村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司法救济途径解决房屋腾空问题。目前,该案还在法院审理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你可能亲历或听说过很多房屋租赁问题。比如承租人因经营不善或经济窘迫交不出租金而人间蒸发,致使出租人既收不到租金又不能及时收回房屋,最后只能诉讼至法院,或者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采取拒收租金的方式致使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违约,以达到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或提高租金的目的。
那么,房屋租赁 一定要公证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公证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合法有效。
“但房屋租赁公证可以为租赁双方依法维权提供强有力的公证法律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一旦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需再审查。
2、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公证员一般要求合同双方增加两个必要条款,即承租人关门停业或无力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在无法联系到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清点腾空租赁房屋内的财物另租他人以及出租人拒收租金或合同约定转账的账户注销,导致承租人无法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通过公证提存租金的方式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这样,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公证,就为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提供合法的自力救济途径。”
朱万青
玉环市公证处主任
玉环市公证处在此提醒房屋租赁双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以后当事人寻求自力救济方式提供合法的公证保障。
玉环市公证处地址: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财富中心5号楼15楼
联系方式: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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