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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2019年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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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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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州市2019年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安吉县某家具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例简介】2019年5月6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受理了一起安吉某家具公司(在天猫店铺设有“野火旗舰店”)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件。经查,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4月起,在天猫“野火旗舰店”对儿童学习椅等商品进行促销宣传,标示“错过今日 立即涨价”、“仅剩一天 抢完就涨”、“大额礼券 仅限今日价更低”等促销用语,以上促销用语至案发时一直标识,非“一天”的价格行为,“野火旗舰店”相关商品一直以同一价格销售,并未“抢完就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警告、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德清县甘某某生产、销售“同仁堂”假药案

【案例简介】2018年12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经发函原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认定投诉人提供的“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系假药。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显示上述药品中检出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均为降糖类药物)。后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德清县公安局,成立专案小组,在湖北天门市将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获。经查,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资质情况下,通过采购假药生产原料、药瓶及模具,自行加工,销售至全国各地假药数量10万粒以上,生产销售货值超过200万元。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属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2019年9月,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德清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案例简介】2019年4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德清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向部分贷款按揭购车客户收费过程中,根据客户贷款金额大小,以现金形式收取客户贷款金额3%至6%的按揭咨询服务费,实际并未提供相应按揭咨询服务。德清县德清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该公司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550元、罚款28550元的行政处罚。

长兴张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无证经营食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长兴张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膏贴、草本乳膏、玉龙茶、“固本髓肾粉”等产品。经查明,该公司对经营的产品采用微信宣传、包装加注宣传字样的方式,夸大虚构产品的功效,并且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预包装食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和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州启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2019年8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州启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高粱米、黄小米、鹿髓多肽粉)进行了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宣传;该公司搜集的信息涉及健康状况,用药情况,与其销售的普通食品无必要联系,不符合必要性原则,且未明示搜集信息的用途。该公司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行为;该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

长兴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合同欺诈案

【案例简介】2019年4月,消费者向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于2017年6月在长兴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丰田二手车,合同上注明行驶里程数为9.4万公里,后发现里程数达16万公里,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经查,该二手车4S店维修记录显示早在2017年实际行驶里程数已达到21.1493万公里。长兴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二手车行业的经营者,理应能通过专业手段掌握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这一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重要指标,但其对消费者隐瞒了该实际行驶里程数,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已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并履约,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吉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案

【案例简介】2019年5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信访交办函,对安吉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京东平台的电商经营者进行疑似刷单操作。经查,2019年2月开始,该公司从事刷单业务,每刷一单收取佣金5至10元不等,虚构交易的货值总金额2113.9689万元,收取佣金共计105.8823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因该公司规模化为电商商户提供虚假交易,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该公司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兴楠楠皮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箱包案

【案例简介】2019年3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湖州吴兴心雨梦箱包店(后更名为吴兴楠楠皮具店,经营者严某)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LV”、“LOEWE”等品牌箱包45只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证实上述箱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查获之日,尚未对外销售。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该店处没收侵权箱包45只、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某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简介】2019年5月,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湖州某培训有限公司在南太湖网宣传中涉嫌违反《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发布的推广贴文《初中精品班招生活动开始啦!礼惠全城,机不可失!》中提到初中名师介绍“王老师,初中数学,湖州实验中学特级教师”“杨老师,初中数学,杭州知名实验中学在职教师”“童老师,初中数学,南浔知名初中在职教师”“王老师,初中英语,宁波名校一线教师”“金老师,高级教师”“陈老师,曾任市知名初中教师”“董老师,原长兴知名中学在职教师”等内容,该公司无法提供贴文内所提及七名教师具体身份信息,其中三名为虚构人物,四名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同时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并及时在南太湖论坛删除违法广告,对该公司处责令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666.68元的行政处罚。

南浔顾某某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多功能电热锅案

【案例简介】2019年2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浔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小家电销售区域发现一款多功能电热锅的外包装盒与锅体上,无联系电话,无厂名,无厂址,该多功能电热锅是该超市从顾某某处购进,顾某某无法提供该型号电热锅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该型号电热锅并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顾某某共获利33元。顾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行为。

编辑:朱国俊

湖 图

玉兰花大道

3月,摄于德清何村

摄影:张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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