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19岁男子拒服兵役,被处罚!
来源:莲都区人武部
3月16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发出《关于对兰某君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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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某君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公告
当事人:兰某君,男,汉族,身份证号33252820010618XXXX,高中毕业学历,家住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
兰某君系2019年度秋季,作为“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政治条件兵,于同年9月1日被批准入伍。到部队后,该当事人难以适应部队管理,遂产生不愿安心在部队服役的思想,经部队干部、骨干耐心教育,多次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队条令条例,仍表示要坚决离队。同年12月5日,区征兵办指派兰户籍所在地专武部长与兰的父亲一道,赴部队做思想转化工作,宣讲法律法规,告知拒服后果,但兰仍坚持离队,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年12月19日,兰某君被部队作出除名处理。
兰某君作为政治条件兵,本应珍惜机会,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因个人原因拒服兵役,浪费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尤其是在明知拒服兵役面临的严重后果情况下,仍拒绝服役,明显藐视国家法律权威,挑战军规军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动〔2018〕8号)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兰某君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万元人民币;
2.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复)学手续;
3.办理落户手续时在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兵役”。
4.取消义务兵优待。
5.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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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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