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8名房东被罚!出租房子,这事要注意!
来源:缙云公安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返缙务工人员增加,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排查,坚决严厉打击各类出租房屋违法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近期,丽水缙云公安在对出租屋检查中查处了数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治安案件。
案例
缙云壶镇派出所四天查处七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
3月14日至3月17日,壶镇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先后发现7名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遂对该7人分别进行严肃教育并且分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缙云新碧派出所快速处理一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
3月13日,新碧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发现虞某某在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后仍未及时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民警对其当场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出租房屋为他人赌博、卖淫、制作危险品等违法行为之用,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定罪量刑。
蜀黍有话说
办理出租房屋、居住登记对房东及承租人均有利:
一是出租房屋内发生纠纷或者案件,公安机关方便及时介入调查;
二是居住证是承租人办理证件、儿童入学、购房购车、招工等的关键材料;
三是在工伤、交通事故等法律诉讼赔偿中,居住证可以证明承租人居住所在城市,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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