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申请却有土地证 苍南一村民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自己没有申请,县政府却颁发了土地证,落地房都没建成,名下土地却有了套小别墅。一现年58岁的苍南农民陈甲,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认为县政府颁发登记有自己名字土地证行为是错误的,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昨天,苍南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陈甲是苍南县钱库镇小河川底村村民,1958年在村里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04年4月,村委会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在未与陈甲签订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陈甲的房屋拆除,拆除后承诺予以安置新房屋。
2004年12月8日,钱库镇政府下发相关拆迁批复。2005年8月29日,苍南县人民政府下发相关建房用地的批复,同意44户按独立间落地房的规模建设房屋。
本以为可以建房了,但陈甲没想到,村委会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将该安置地基出售给陈乙。更没想到的是,2007年11月20日,苍南县政府颁发了登记有陈甲、陈乙姓名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陈甲还发现,地基上建起了一套小别墅。陈甲说,他没有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县政府违法颁发土地证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导致他的房屋被拆除后至今得不到安置。
县政府的代表律师称,2007年10月26日,陈甲和第三人陈乙向土地登记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土地登记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经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陈甲和陈乙注册登记,于2007年11月20日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县政府还提供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等证据,证明陈甲和陈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事实。
对此,陈甲认为自己确实没有申请过,要求对申请材料中写有自己名字的笔迹进行鉴定。
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于10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送检样本《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及《地籍调界址确认表》上两处“陈甲”签名字迹,根据现有样本不属于陈甲的签名笔迹;样本《分割协议》上“陈甲”签名字迹,根据现有样本倾向不属于陈甲的签名笔迹。
苍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颁证行为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法官告诉你
当地县政府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法定职权。
苍南县政府向陈甲及第三人陈乙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陈甲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其依法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查的并报请县政府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登记造册并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是被告苍南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物权登记申请时,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到场签字,应当面确认办理登记系申请人真实意见表示。申请人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亲自到场签署委托文件,或由相关人员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本案原告陈甲未向物权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工作人员未能确认原告陈甲到场签字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的情况下,予以核实并报请苍南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
被告苍南县政府据此核发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