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出台“垃圾河、黑河、臭河”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昨天,记者从市“五水共治”办获悉,为进一步巩固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成效,鼓励群众参与河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嘉兴市“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嘉兴市正式出台《嘉兴市“垃圾河、黑河、臭河”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公布举报电话 确定奖励标准
据了解,嘉兴市范围内按照《嘉兴市“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验收标准》文件规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五水共治”办现场核实,符合“三河”认定标准的河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列入嘉兴市“三河”整治名单,按计划还未完成整治的以及列入2015年整治计划的“黑河、臭河”不属于举报对象。
那么,市民发现“垃圾河、黑河、臭河”后,如何进行举报?据市“五水共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举报电话为:0573-82522026、18305735454(工作时间)。接到市民举报电话后,市“五水共治”办将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举报人须提供河道名称、地点、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据,并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五水共治”办向当地“五水共治”办下发《督办函》。当地“五水共治”办在收到《督办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被举报的河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举报人须进行现场指认。当地“五水共治”办在现场核查当天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属“三河”的,则按规定给予奖励。当地“五水共治”办在确认“三河”当天向责任主体发出《整改单》。属于垃圾河的,责令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属于黑河、臭河的,责令其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验收。市“五水共治”办将对整改后的河道进行抽查。对未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市“五水共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查属实的,由市、县“五水共治”办对举报人按每条河道300元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通过移动(联通或电信等)公司以话费充值的方式充值到举报人手机(电话)。如果有多人举报同一河道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市“五水共治”办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对虽经过举报但因长效管理不到位而再次成为“三河”的,可以再举报,同等受理与奖励。
明确认定标准 强化责任追究
那么,什么样的河道才是“垃圾河”以及“黑河、臭河”呢?此次公布的举报奖励办法对“三河”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嘉兴市域范围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垃圾河”:河面有成片漂浮废弃物、病死动物等;河中有影响水流畅通的障碍物、构筑物;河岸有垃圾堆放,有新建违法建筑物;河底有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未建立河道沿岸垃圾收集处理、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台账、巡查监管制度,未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未明确河长及职责。嘉兴市域范围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黑河、臭河”:河道水体有异味,颜色有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河道沿岸有非法排污口设置;河道沿岸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将未经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排放情况;水体透明度低于20厘米,高锰酸盐指数浓度高于15mg/L;没有建立河道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
在接受举报的同时,市“五水共治”办将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各地“五水共治”办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按照《2014年强化执行力问责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问责。任何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人为故意向河道或河岸偷排工业污水,倾倒成批垃圾或生活污水等制造“三河”的,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恢复河道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县两级“五水共治”办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作为保密资料严格保管,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