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治探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促进法政互动
上月中旬,苍南法院审理的黄某等3人诉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案,入选省高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该民告官案件,在今年初二审时,苍南县灵溪镇政府副镇长和该县国土局副局长出庭应诉。这成为“法治温州”建设中,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促进司法行政良好互动的一个缩影。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上月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上述告官需见官的依法治国精神,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晚期,已经在温州出现,并造就了全国“民告官第一”。随后,温州又在省内率先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这些经验为基础,温州将继续创新完善该项制度。
探索新方向:
出庭还要多出声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许旭东认为,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常态,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他们只出庭不出声。部分原因在于各单位负责人对行政诉讼流程的熟悉程度不一,以及领导干部对案件事实可能不如经办人清楚。如何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主动对执法背景作出陈述,将成为温州下一步的探索目标。这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加深对行政执法的了解,作出更合法合理的判决,另一方面有利于原告和被告加强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希望局长们能提高庭审参与度,适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许旭东说。
鹿城区较早在温州开展这一领域探索。例如,该区城管与执法局局长姜益祥,不仅在庭审中发表较为专业的质辩意见,还主动和当事人、到场媒体记者开展互动交流。该区人力社保局前任局长王建中,在考核要求之外主动出庭应诉,并积极发表质辩意见。
在鹿城区法制办副主任胡栩看来,目前,公安、城管执法、人力社保、计生等群众常接触的行政机关,在涉诉时其负责人出庭表现较好。而部分涉诉机关,尤其是镇街,仍需提高这方面的法制意识。协调行政部门之间的不平衡,是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另一个努力方向。
该区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都聘请法律顾问,多由职业律师担任。各单位确定法制工作联络员,有条件的还设立法制法规科室,既为本单位出台的措施或行为提供司法意见,又能在碰到行政诉讼时指导出庭应诉人员。
探路先行者:
出庭应诉制度化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一直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先行者。1988年,苍南农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这个新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为催生《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地方样本。该案件中,时任苍南县长黄德余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先例。2003年,鹿城区率先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在市本级层面,2005年,《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发布,于次年实施。《办法》规定“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的3种情形: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或法制办建议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标志着温州正式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局长们能在心理上克服上法庭没面子、压力大等困难出庭应诉,是理念上的一种进步。”许旭东评价。
201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出台,这是温州率全省之先出台具体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通知》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九类情形之一,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未按规定落实该制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从民告官,到告官难见官,再到告官需见官,随着法治探索的持续制度化,温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开始逐年提升,从2009年的72.13%上升到去年的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