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男子捕到野猴卖给他人,被判刑了!
来源:龙泉市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下午,龙泉市人民法院在线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潘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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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悔罪?
潘某,是浙江龙泉一名有着近30年狩猎经验的狩猎员,一直以打猎为生。2019年,潘某帮人看护山场,负责驱赶会来毁坏竹笋的猴子。偶然一次机会,他在山场发现了一条被野猪踩出来的野猪路。想到今年因猎枪一直没发下来,没法打猎,没有什么收入,便开始在野猪路上放置野猪扣捕获野猪,想以此种方式挣钱。
2019年10月22日,潘某去山场查看猎捕情况,却发现野猪扣夹了一只猴子。有着丰富狩猎经验的潘某知道猴子不能猎捕,担心将猴子带回后妻子会责骂,于是联系了刘某,以9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猴肉。后刘某等人将猴子剥皮、清洗后,食用、储存。
事后,潘某、刘某后悔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了剩余猴肉。刘某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捕获的猴子系猕猴,
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3月30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龙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官说
被告人潘某作为一名有着丰富经验的狩猎员,明知山场有猕猴等珍贵野生动物,仍在山场放置野猪扣,虽原意为打野猪,但对于捕杀猕猴存在着故意的心理,其行为已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虽野猪并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被告人潘某以放置野猪扣的方式猎捕野猪,其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狩猎罪。
我市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勿起一时贪念,不要为满足一己私欲向野生动物伸出黑手,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共护美好家园。
龙泉市现共有陆生野生动物267种,其中珍贵野生动物,黄腹角雉、黑麂、鬣羚、藏酋猴、白鹇、果子狸等54种。
你看我五彩斑斓的,是不是很好看呢?
黄腹角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我的视力不好,请不要在山上设置捕猎陷阱哦,我怕真的看不到。
黑麂(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都说我叫“四不像”,我不要面子的吗?
鬣羚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藏酋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如果你还不知道我,那你也可以叫我“毛面短尾猴”
看,这都是“朕”的江山!
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猕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我喜欢在树上睡觉,记得不要滥伐林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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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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