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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三宗罪 龙湾城管局路灯管理处原主任被起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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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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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路灯管理处原主任李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造成一人死亡、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2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昨天被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对受贿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提出异议。当天,龙湾区法院未对此案予以当场宣判。

  未排除事故隐患致路人触电死亡,涉玩忽职守罪

  龙湾检方指控,今年3月30日,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与电大路交叉路口水泥路面破损,路灯电缆线套管(钢管)破裂,有触电危险。被告人李某接到群众反映后,指派市华炬照明成套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炬公司)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对该路段进行维修处理。

  次日,刘某派公司陈某、董某等人去现场维修,违反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留下事故隐患。

  5月24日凌晨4时许,因该路段原维修处水泥路面遭车辆碾轧破损,导致原路灯电缆线绝缘层破损铜芯外露漏电,再加上雨天形成积水,路人邹某骑自行车经过该路段,触电倒地后死亡。经法医尸表检测,发现死者身上有电击伤痕迹,符合触电死亡特征。

  检方认为,李某在施工前未组织现场勘察,对维修方案及维修过程未现场督导,且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施工完毕后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22万元“回扣款”汇到他的岳父银行卡上

  据龙湾检方指控,2013年1月1日,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跟华炬公司签订《龙湾区区管道路路灯巡查养护承包合同》,总工程款226多万元,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

  2013年底,在工程款未结算之前,李某因个人债务压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华炬公司索要总工程款的10%左右约22万元作为回扣。

  因李某负责龙湾区路灯维护监管以及工程验收结算工作,华炬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商量决定给予这笔回扣款。在工程款结算拨付后,今年1月14日,该公司将22万元转账到李某指定的其岳父银行卡上,用于李某个人还债。

  50万购买巡逻车公款被他挪用炒股票还贷了

  检方还指控,2013年7月30日,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党委开会研究决定,购买2到3辆巡逻车用于本单位使用,金额50万元,由李某和华炬公司负责人刘某负责购买。

  当年10月16日,购车款转入华炬公司账户后,李某明知该款是购车款项,属于公款,仍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刘某将该款从公司转给他个人使用,用于个人银行还贷、炒股。今年9月2日,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和受贿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玩忽职守和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挪用公款事实,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受贿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李某犯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提出异议。路灯电缆维修工程已承包给华炬公司,漏电造成他人死亡系华炬公司未按标准施工造成,应由华炬公司负责,且死者的触电死亡结论系初步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其他死因。华炬公司给予的50万元系李某向刘某的借款,而50万元购车公款不在李某的职责监管范围之内,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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