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掏钱买票时摔倒受伤 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拼命追赶公交车,“追尾”公交车受伤;在公交上晕倒,结果不治身亡。看似简简单单的坐车,曾闹出不少离奇的索赔纠纷。前天,苍南法院也判决了一起颇让人头疼的索赔纠纷:乘客在公交车上掏钱买票时摔伤,公交公司是否应担责?
2013年11月25日,修女士在苍南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不久以后,修女士起身掏钱买票,结果不慎摔倒,颈部受伤。她因此住院46天,共支付医疗费用9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系意外原因造成该事故。
今年6月23日,经鉴定,修女士因事故造成四肢瘫,伤残等级为四级。事发后,公交车所属的灵马公司仅支付医疗费4万元。这无法让修女士满意,于是诉至苍南法院索赔53万余元。
灵马公司指出,修女士携带小孩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摔伤,事故的发生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并提供车内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修女士并没有向其支付车费,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不成立。如果成立,灵马公司已经投保承运险,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车内监控能客观记载当时乘客乘车时的情况,但不能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就是修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事实。修女士乘坐灵马公司的车辆,从其上车时,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修女士是否购买车票,不影响合同生效。修女士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其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灵马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修女士本身带有颈椎退行性变的自身健康原因,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外伤参与度,并结合颈椎退行性变的病情,酌情认定修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20%责任,灵马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80%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修女士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合计41万余元,灵马公司应承担80%,即33万余元,扣除已经赔偿4万,尚需赔偿29万余元。
灵马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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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引发的索赔官司
2013年7月,1名66岁老人乘坐66路公交车从灵昆到市区看病,在未开空调的闷热车厢内突发疾病死亡,老人家属将公交公司告到法院。随后,鹿城法院一审认定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肾衰竭引发心跳骤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510.16元。
2010年12月3日上午,市区马鞍池西路垟头下的公交停靠站点,上演了一幕罕见的行人“追尾”公交车事故。行人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伤情严重,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公交公司认为责任在行人。鹿城法院调查发现,行人与公交车发生碰撞时,公交车并非处于完全静止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行人最终获赔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