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丽水餐厨垃圾桶不按规定摆放将被查处
来源:丽水发布
近日,市综合执法局、莲都区政府联合印发《莲都区餐厨垃圾桶外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规定 8:30-21:00 之间不得将餐厨垃圾桶摆放在店铺外,由规定清运公司每日三次定时、定点、定车“点对点”收运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并将餐厨垃圾投放纳入餐饮业擂台赛考核内容。
日前,已对市区2975家餐饮油烟单位入户宣讲,发放《餐厨垃圾桶摆放告知书》,并对不按规定摆放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做到“执法先普法”,责令5月1日前即时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同时,市区4500个餐厨垃圾桶进行编号(标识),实现一店一编号一码,店桶对应,方便管理。
注意啦!
从5月1日起
以上行为
查处……
查处……
查处……
马上开启!!!
一定要抓紧整改
相关条例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节选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条例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节选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无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上述责任,也可以委托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第一款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所饲养动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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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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