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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人,这部新《条例》7月1日起实施!事关每一个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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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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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下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下午,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本次出台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有29条,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也将联合打击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改装、加装产业链。

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陈如麟介绍,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条例》出台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执法会更严,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另外, 《条例》还明确,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7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也将督促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据了解,全市现有电动自行车322余万辆,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比原先的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顺延一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全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刘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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