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19岁少年涉黑,教唆未成年人偷窃!法官:从重处罚
来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心理不完全成熟, 认知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作为成年人本应为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引导他们成长为祖国的栋梁,可有人 却利用这些特点,引诱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近日,庆元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夏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 件 详 情
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夏某某是庆元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201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夏某某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了一群未成年的朋友。平日里以“大哥”的身份自居。
他们要是被人欺负了,我会帮他们出头,所以他们很听我的话。
夏某某正是利用了未成年人的“听话”,引诱他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夏某某的教唆下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盗得物品包括金戒指、手表、香烟、现金等。
2019年12月9日,夏某某再次教唆未成年人谢某等盗窃,称偷到值钱东西便给谢某买手机。次日谢某一伙人入户盗窃,但仅偷到4瓶纯牛奶。不满意的夏某某让谢某一伙人再次盗窃。
12月11日,谢某一伙人再次入户盗窃,但这次就没有之前这么“幸运”了,在偷到一只手机后,听见声响的主人立刻出门将门锁住并报了警,正在屋外把风的谢某同伙看到不对劲便四处逃去,而屋中的谢某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在讯问过程中,谢某交待他是受夏某某教唆才去盗窃。12日,夏某某及谢某同伙等人在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 院 判 决
庆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教唆他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及累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庆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 官 说 法
我国刑法中,没有教唆罪的定义,只有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对教唆人应该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教唆他人盗窃的,教唆人也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夏某某多次教唆谢某等未成年人偷盗,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谢某等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所以只对教唆人夏某某以盗窃罪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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