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5万余元 永嘉发改局原副局长叶某判监11年
原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叶某是“资深副局长”,先后在两个局当了十几年副局长,但他擅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昨天上午永嘉法院一审宣判,叶某因受贿5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叶某,1963年出生,案发前系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任永嘉县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永嘉县委党校及教育研训大楼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甬台温天然气管道永嘉段工程政策处理协调办公室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叶某于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担任永嘉县科技局副局长,分管农业科技期间,利用主管农业科技的职权,多次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其安排农业科技及项目补助,享受政府农业科技及项目资金补助。
叶某于2009年10月至案发前担任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2012年5月兼任永嘉县委党校及教育研训大楼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2013年7月兼任甬台温天然气管道永嘉段工程政策处理协调办公室主任。在此期间,叶某多次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对叶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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