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院公布4起破坏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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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不过,司法实践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仍时有发生,给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资源开发造成破坏。
昨天是世界环境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我市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的
4起典型案例,
以此警示。
非法猎杀1只野生河麂,
男子获刑
2017年12月28日下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黎某在岱山县秀山乡石井潭村附近山上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又称獐、牙河麂、土麝、香獐),遂起猎捕之心,放置铅丝圈套用于捕猎。
3天后,黎某到放置圈套地点查看,发现1只河麂死在套中,遂将其带回家。次日,黎某在家煮食河麂肉的过程中被岱山县农林水利围垦局执法人员查获。
去年4月,黎某因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岱山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15000元,并在《舟山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舟山两级法院审结多起涉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及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用法律手段粉碎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产业链。
非法捕捞不可取,
法院严惩偷捕团伙
2017年6月间,嵊泗人沈某、山东人袁某、李某商议合伙采集野生贝壳,并雇佣江苏人王某。当时,4人明知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已发布禁渔休渔相关通告,仍携带潜水衣、氧气泵、铁钩等工具,两次驾船至马鞍列岛特别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黄螺80余千克,非法获利3000余元。
去年6月,嵊泗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等4人构成非法捕捞罪。法院分别判处4人拘役或罚金刑,判决4人共同购买价值2250元的贝类苗种增殖放流。
法官提醒:
据研究发现,100万种动植物物种面临灭绝风险,而人类的过度开发是导致物种灭绝的重要原因。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制度,一旦构成犯罪必受严惩。人民群众应自觉树立保护海洋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对非法采矿行为“零容忍”
定海人周某承包了定海某采石场,于2010年10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2013年6月26日采矿权到期后,由该采石场对原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期间,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过治理范围,违法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矿共计10.1万立方米(约23.09万吨)。
去年4月,定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万元。
法官提醒:
矿石是我们常见到的建筑材料,但矿石也是环境的一部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和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犯罪的,司法必将严惩。
心存侥幸偷排废水,
企业主“人财两失”
定海人郑某是定海某机械公司的实际管理人。2018年5月至6月,郑某为增加公司盈利,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相应污水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并多次指使他人将生产产生的5吨废水,通过厂内沟渠直排到河道内。
同年6月13日,该公司在排放废水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水池排放口、沟渠、河道进行水质抽样。经检测,排放废水总锌浓度达100mg/L,超过排放标准10倍以上。案发后,郑某和其经营的公司与检察机关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和解。
今年3月,定海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该公司罚金67.6万元,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福祉的重要内容,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负责人应以此案为戒,时刻敲响环保警钟,依法经营,保护环境,避免锒铛入狱。
记者:翁履平 通讯员:房晓娇 陈倩琳
- 标签:重生之黑道传奇
-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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