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治探索:地方立法权,期待梦成真
8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省人大常委会在温州市组织召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这一系列围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动作,都无不牵动温州的神经。
自从1987年以来,温州就踏上征程,开始申报“较大的市”,目的就是希望拥有地方立法权。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让温州看到新的希望——它提到,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一样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
温州市是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温州发展中很多工作迫切需要法律支撑,而国家和省级立法机关难以及时为温州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温州一些改革工作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而且很多关键环节就“卡”在法律上,无法甩开膀子干。
就拿珊溪饮用水源保护来说,它涉及温州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立法保护极其必要。然而温州没有立法权,想要制定《珊溪水资源保护条例》,只能求助于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省人大代表冯蒋华认为,珊溪饮用水保护区是温州人的大水缸,温州人比谁都了解这个水源地的流域情况,比谁都清楚应如何呵护它,可我们只能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支持立法,只能“麻烦”身处杭州、远离珊溪,而且多数可能并不了解珊溪水库相关情况的省人大常委会成员去讨论决定此项事务。这无形中增加了立法前的调研工作量,提高了立法成本和立法周期,而且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类似于“看得见的无权决定,有权决定的看不见”现象,影响立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一旦拥有了地方立法权,我们就可以因地制宜地将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相关社会管理进行‘约法三章’,以法律形式规制一些事项,这不但使立法效率大大提高,而且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冯蒋华如是说。
基于地方立法权对温州的重要性,27年来温州争取地方立法权的追梦动作持续不断:省政府先后4次向国务院专题请示;温州市全国人大代表不停地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或建议,恳切要求将温州市列为“较大的市”。但从1994年以来,国务院暂停了“较大的市”审批工作。
曙光,终于在不久前乍现。立法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较大的市”的范围拓展到“其他设区的市”,意味着温州也将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到,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辖区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光说,一旦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基于温州的发展情况,以及它在浙江的特殊位置,温州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希望很大。
张国光还告诉记者,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温州市相关部门负责及人大代表比较集中地提出了一条建议,就是希望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而非仅仅限于城市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