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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户籍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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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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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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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社保是否可以办理落户?

租住私有房屋也可办理落户?

连续居住满一年即可落户?

在6月9日丽水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丽水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支队户籍管理大队负责人就近期施行的《丽水市租赁房屋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进行解读,并现场解答记者提问。

户籍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话题。自2019年以来,丽水市公安局组织专人赴各地对租赁落户迁移落户的可行性和其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其他地市整体平稳推进租赁房屋落户政策的经验,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取莲都、景宁、松阳开展试点,半年下来,试点反响良好,运行平稳。目前,新规已于6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

同《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122号)相比,新规在户口迁移政策上有三方面放宽:

一是放宽租赁房屋落户范围。

将可迁移登记的常住户口的租赁房屋范围从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扩展至私有租赁房屋;

二是放宽居住时限。

现在租赁房屋的人在公安机关进行居住登记、居住时间满一年即可落户,同时取消了社保限制。

三是放宽落户的地址范围。

针对租住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的情况,可申请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租赁房屋是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城镇住宅用地上的房屋,商业、工业用房、违法建筑、合租房、群租房并不在此列,租住上述类型房屋不予落户。同时,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须及时将户口从租赁住房内迁出。

“我市与省内杭、宁、温等城市相比,人口集聚效应并不明显。近三年来,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率连续三年负增长,减少人口呈持续增长之势。出台新规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既是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又是深化‘三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支队负责人说。

附:现场答记者问

Q:

规定中城镇租赁房屋落户范围的放宽是否意味着所有租赁居住方式都可申请户口迁移?

A:

城镇租赁房屋是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城镇住宅用地上的房屋。租住商业、工业用房不予落户;违法建筑不予落户;合租房、群租房不予落户。其中,群租房是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住房。

Q:

申请户口迁移需要携带哪些证明?去什么部门申请?

A:

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申请户口迁移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提供的连续居住证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已在当地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出租房屋地址上已有产权人户口的,承租人可申请挂靠落户),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Q:

如果所租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我落户,如何将户口迁移到丽水?

A:

在满足其他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落户,可以落户至公共集体户, 申请户口迁移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连续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已在当地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不同意落户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Q:

出租房到期后,户口需要重新迁移吗?

A:

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将户口从租赁住房内迁出。同时,户口从租赁住房内迁出后,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附:

《丽水市租赁房屋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结合丽水人口可容纳度的实际情况,在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2号)的基础上,将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进一步放宽城镇租赁房屋落户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落户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一房一户、人户一致原则,以相对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城镇租赁房屋是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城镇住宅用地上的房屋。租住商业、工业用房不予落户;违法建筑不予落户;合租房、群租房不予落户。

群租房是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第四条 在城镇范围内租赁私有房屋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按照“一房一户”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合法租赁住宅用房内登记为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公共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同迁移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申请户口迁移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连续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已在当地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出租房屋地址上已有产权人户口的,承租人可申请挂靠落户),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迁移人落户,需落户公共集体户的,申请户口迁移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连续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已在当地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不同意落户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迁移人取得公共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公有房屋所在地址落户。与迁移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同迁移。

公共租赁房屋是指政府提供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租房,在建设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的公有住宅。

第八条 落户公共租赁房屋的,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公共租赁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将户口从租赁住房内迁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人员及相关情形,按《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122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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