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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是高山远山农民群众改变命运、实现安居乐业的根本途径。莲都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按照“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的要求,着力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现《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
工程实施意见》已出炉,
小编带大家全面解读一下新政策:
一、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 28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以“莲都作为”落实“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优化人口、资源要素、生产力布局,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特制定了《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二、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基本原则和任务是什么?
答: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二是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三是坚持整村搬迁,集聚集约;四是坚持依法搬聚,灵活安置;五是坚持产城融合,促农增收。目标任务是引导搬迁范围内的群众有计划地向城区、工业园区、建制镇、中心村等地区梯度转移。
三、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范围有何规定?
答: 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范围:
(一)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
(二)气象灾害易发和地质灾害潜在隐患的区域。
(三)生态保护和水源敏感脆弱的区域。
(四)高山远山和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的区域。
(五)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区域。
四、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对象有哪些?
答:户籍和房屋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原农业户籍人口。原农业户籍人口是指户籍制度改革(2016年12月1日零时)前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2016年12月1日零时)后新出生并登记在原农业户籍父母名下的人口,申报时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在册名单为准。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一)户籍不在搬迁范围内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搬迁对象
1.因服役户籍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
2.因服刑户籍已迁出的人员。
3.因就学户籍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当年毕业生)、学前儿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搬迁对象
1.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及现役军官。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人员。
3.户籍虽在搬迁范围内,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或者离退休人员。
4.特困供养对象。
五、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有那几种搬迁方式?
答: 一是整村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含)以上人口的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视同整村搬迁。 二是零星搬迁。指在搬迁范围内,以户为单位实施的搬迁。重点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D级危房户。
六、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有那几种安置方式?
答: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在以下四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公寓安置。指搬迁对象在区政府批准确认出让给房企建设开发的集中安置小区,购买公寓房进行安置的方式。公寓安置以碧湖镇、联城街道等集聚性较强的中心镇(街道)区域为主,具体地点、房价等另行规定。
(二)货币安置。指搬迁对象自行解决居住生活,自行放弃其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领取相应货币的补助。货币安置需提供赡养承诺书、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三)迁建安置。指搬迁对象在城镇规划区外统一规划的土地上审批建房安置。相关规定参照《丽水市区农村农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丽政发〔2013〕9号)执行。集中建房安置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迁建小区的规划、设计和管理等工作,集体建设用地允许跨村使用。
(四)兜底安置。经认定的困难搬迁对象,可申请本乡镇(街道)区域内免租房安置。免租房由各乡镇(街道)落实和管理,乡镇(街道)可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建设一批免租房。符合集中供养的对象,原则上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七、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搬迁对象须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搬迁专项补助。按照不同的搬迁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专项补助。标准为:整村搬迁20000元/人;零星搬迁10000元/人。其中地质灾害搬迁享受整村搬迁扶持政策。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在同等搬迁方式补助基础上,低保户每人增加补助20000元,低边户每人增加补助3000元。
(二)安置补助。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安置补助。
1.公寓安置:选择公寓安置的搬迁对象,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面积:30平方米/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可以增加一个申购人口。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具体购房选房办法另行规定。
2.货币安置:选择到莲都区范围内(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8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到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5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莲都区范围外购买商品房及其他安置(农村闲置房调剂、投亲靠友等)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3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
3.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给予每人补助10000元。集中10户以上迁建方式安置的,按吸纳搬迁人数给予当地乡镇(街道)10000元/人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4.兜底安置:选择兜底安置的,按每人10000元的补助标准,将经费拨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由所在乡镇(街道)提供免租房和安排集中供养的对象不享受安置补助。
(三)宅基地复垦补助。原住宅拆除后完成宅基地复垦,享受宅基地复垦相关补助政策。经区政府认定“可复兴再用”保留的房屋,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后,也可享受此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购(建)房贷款贴息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购(建)房贷款的,按照3%的年利率进行小额信贷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5年。
(五)非搬迁对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补助。非搬迁对象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违章建筑除外),同意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成新给予补助,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重置价的折率进行评估补偿。
八、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安置程序如何操作?
答:
(一)建设安置小区。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筹编制全区安置小区(点)规划,各有关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安置点实施方案。安置房建设项目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组织搬迁申报。各乡镇(街道)认真排摸、全面掌握村情民意,根据群众意愿组织搬迁申报工作。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报市政府备案。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D级危房户搬迁等可优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
(三)签订搬迁协议。申报搬迁对象经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国土、建设、执法等相关单位资格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与乡镇(街道)自愿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腾空及拆除。搬迁对象须按搬迁安置协议约定自行腾空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房屋拆除。房屋及附属用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并同步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
(五)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上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至属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分类发放到户。
来源:莲都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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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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