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拆迁安置起诉儿子 才发现房子已被“败”光
父母起诉儿子,要求确认儿子与新区指挥部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无效。苍南县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纠纷,一审驳回当事父母的诉请。
当事父母:
产权调换应无效
2014年9月4日,原告张某、许某夫妇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小张与第三人新区指挥部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张某称,1987年他们夫妻出资在苍南县灵溪镇大浃头村宅基地上建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间,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建房时,儿子小张年仅5岁。现第三人新区指挥部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小张为该房屋所有人与之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损害张某和许某的合法权益。
指挥部:
原告知情且同意
经法院传唤,小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第三人新区指挥部答辩称:他们与小张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仅仅是意向性协议,涉案房屋尚未经产权确认。之所以与小张签订涉案房屋的产权调换协议,是以小张所在村委会提供的安置名单作为依据的。涉案房屋确实是原告夫妻所建,但他们与小张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故他们与小张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真实有效。
法官:
本案房屋已卷入
一起借款纠纷
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并未经产权认定,第三人新区指挥部仅与小张达成初步拆迁安置意向,小张能否被安置以及具体安置地点需在被拆迁房屋产权认定后方能确定,故涉案产权调换协议现仅有小张一方签字,第三人新区指挥部并未签字盖章,合同并未成立。本案诉争焦点应为小张与第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协议是否已经成立。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系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现涉案产权调换协议仅有被告小张签字,该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故涉案产权调换协议仍未成立。现原告请求确认涉案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协议已经成立,故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小张涉及一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决偿还借款48万元,本案房屋已被民间借贷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官就此提醒,近年来不少涉及物权所有权争议的案件被告同时是借款纠纷的被告,且物权争议诉讼往往在借款纠纷诉讼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