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建 苍南“民告官”案三被告败诉
近日,省高院召开浙江法院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暨行政审判情况通报会,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苍南法院审理的“黄某等3人诉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案”入选省高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5月14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向黄某、黄甲、陈某等三人发出通知,认定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浦桥60-60-2号建3间3层砖房,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通知其在同年5月17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同年5月27日,上述三部门组织人员联合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黄某等3人不服该三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土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黄某等三人认为原判认定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缺乏事实根据;一审三被告上诉认为,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妥。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黄某等三人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已经经过审批或具有相应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原审结合黄某等三人庭审陈述,认定涉案房屋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至三层并无不当。一审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位于城市、镇规划区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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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层政府机关认为,只要是违法建筑,不管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要求,一概作笼统、模糊处理,联合发个通知后即一拆了之,这种以违法手段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违背法治要求,充分暴露基层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本案中,三被告各自依法享有不同职权,但其共同针对特定主体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混淆了各自职权。三被告在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事先未经立案调查,未查清原告究竟是违反城市、镇规划或是乡、村庄规划,还是非法占地,亦未遵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导致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通知中笼统认定原告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亦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即便如三被告辩称的本案属违反城镇规划的违法建筑,也应由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