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手地基受贿48万 苍南一国土副所长获刑十年半
11月18日,苍南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件作出宣判,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宜山管理所原副所长苏某因转手三间地基,套利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初,时任副所长的苏某在下派苍南县舥艚镇(现为苍南县龙港镇舥艚社区)老台村担任农村指导员期间,因林某、陈某等人之前购买的地块(划分为26间地基)未得到建房用地指标,不能用于个人建房,遂接受林某、陈某等人的请托,以老台村的名义向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同年8月初,在用地指标审批之后,林某按事先约定将其中3间地基送给苏某。随后,林某、陈某在苏某的授意下,以方某的名义,以每间地基16万元的价格出卖,共计得款人民币48万元。2013年8月份,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介入调查后,苏某通过陈某和吕某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于案发前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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