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停在路上不知被谁撞了 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爱车停路上被撞了,没有找到肇事车辆,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车主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车主获赔修理费70%。
2006年5月,傅某购置了辆奔驰S350轿车。2013年8月,傅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8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自燃损失险等,保险有效期一年。
傅某称,今年3月16日,他的奔驰车由林某驾驶停靠在苍南龙港龙城华府前路段,之后发现车辆被撞坏,即向交警报案。当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肇事方未查获。
为修车,傅某共花费维修费1.35万元。事后,傅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傅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未从道路监控中看到傅某的车被撞坏这一情况,傅某陈述的车辆损害发生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难以认定傅某车辆是因交通事故被其他车辆撞坏,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傅某因车辆损坏而向交警报案的事实。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傅某系故意损坏自己车辆的情况下,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还辩称,傅某所有的车辆新车购置价是96万多元,保险公司承保的车损险投保金额是80万元,保险额不足,应当根据比例赔付。对此法院认为,车辆损失险投保足额不足额,应以车辆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险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而非新车当时购置价来确定。傅某的车辆于2006年5月购置,而发生事故是2014年3月,傅某车辆实际价值已低于投保的8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要求按比例计算赔偿保险金,于理不符。
另外,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如果事故肇事是第三方造成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傅某车损无法找到第三方,保险公司可免赔30%。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加重被保险人的应注意的合理义务,又可防范被保险人为获取全额赔偿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苍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傅某保险理赔金9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