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最高罚2万!事关所有丽水人!
来源:丽水在线
重磅发布!
今天上午,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颁布新闻发布会在丽水市行政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根花通报《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均从今年的11月1日开始施行!
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
凡有如下不文明行为
罚!!!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部分条款
车窗抛物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 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停车位指示方向停车
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手机低头族”过马路
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
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人行道不礼让行人
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骑电动车不带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车辆管理
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经营单位不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或者绿地上的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得故意损坏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外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垂钓区域钓鱼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内钓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部分条款
养犬超过限养数量
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未制止犬只干扰他人警告后不改正
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约束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
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
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在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但是养犬人饲养的犬只生育的幼犬未满三个月的除外。
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间隔期届满之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残疾人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销售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遗弃犬只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遗弃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规范才是根本
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大家有一个
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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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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