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失踪被人代签物品少了 双十一后快递去哪儿了
近日,关于“双十一”这个全民购物狂欢节的话题依然在延续。
只不过,前几天,大伙儿讨论买什么划算,狂欢过后,变成了相互吐槽。
这不,不少读者来电,有人说,快递被“偷工减料”了;有人说,快递被住在楼上的住户收走了;也有人说,快递不见了。面对这些大大小小的快递麻烦,他们的问题是一致的——该如何维权?
对于购物大潮过后出现的网购纠纷,本期《麻辣问答》,就来聊聊“剁手族”的烦恼,快递都去哪儿了?
包裹里少了10片面膜
市民喻小姐来电:“双十一”那天,我在某化妆品网站买了3瓶润肤乳和10片面膜。两天后,我收到了快递。当着快递员的面,我打开快递,准备先验货再签字。可打开纸箱后,我傻眼了,里面只有润肤乳,并不见10片面膜的踪影。
我问快递员,他说这几天快递爆棚,自己只负责送快递,不清楚原因;问卖家,发来一张发货登记的物品单,说确定没有漏发。我检查了快递箱子,感觉箱子下面有被人打开的痕迹。我想问问,对于不见了的10片面膜,我可以找快递公司维权吗?
快递公司应对递送物品的丢失担责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柯展
首先要对喻小姐“先验货后签字”的观念和做法表示肯定。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对于网络购物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这一条款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再确认签收的程序。如果喻小姐是先签字后验货,那维权就没那么容易了。
其次,快递公司收取包裹并实际提供了快递运输服务,那么快递公司就应将物品安全、完整地送到喻小姐手中。在证实快递物品出现无故丢失和外包装破损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喻小姐在证实快递物品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赔偿。
楼上住户收走快递
市民杨先生来电:“双十一”过去好几天了,我发现我在“某宝”买的一件热水壶的快递显示已签收。纳闷的是,我从没有签收过这份快递,更没看到过热水壶。后来,我联系快递员,他说我家4楼的住户签收了。但是我是3楼,我硬着头皮去问了4楼的住户,他承认签收了我的快递,说已经用掉热水壶了。他还说,这是快递送错了,不是他的责任。我该怎么办?
快递公司交付错误 邻居则构成不当得利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杰
这事虽小,但存在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快递公司的投递是否正确?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托运的物品安全有效地送达给收件人,这是快递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杨先生没有委托其邻居签收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在既没有告知杨先生又没有得到杨先生认可就擅自将投运物品交付给他人,明显属于交付错误,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即杨先生有权以快递公司没有交付而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邻居签收快递后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合法?邻居签收快递以后应当知晓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明显属于投递错误,而且从邮递内容上可以判断出实际收件人就是三楼的杨先生。此时,该邻居要么不签收,一旦签收就有义务将物品转交给杨先生。如果不转交而以快递送错为由占为己有,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就是不当得利。此时,杨先生就有权要求邻居返还,如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该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在主张权利上,杨先生在快递公司和其邻居两者之中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同时主张获得双重赔偿。
快递莫名“失踪”
市民王女士来电:我新上班的单位在一幢大厦里。平常同事收快递都是放在一楼保安处。“双十一”期间,我在某本地团购网站上买了一箱水果寄到单位。两天后,网站发来短信提醒我已签收。但是,我在保安处找不到我的快递,而且保安说不认识我,是不会帮我签收快递的。我又联系快递员,快递员说确实把快递放在大厦一楼的保安处,他说平时都是这么做的。更令我疑惑的是,我没有收到过快递到了的短信和电话,我的快递就这么莫名其妙失踪了,我该找谁维权?
卖家应承担退款责任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贤弼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会在收货人信息一栏中填写自己的名字,或者注明是否允许他人代收,并由卖家负责联系快递公司投送网购的货物。若收货人填写的是买家本人名字,则快递员应当将快递送货到家,并由买家本人签字;若允许他人代收,则大厦保安代为签收符合基本的收货习惯,以上两种条件均构成货物送达,反之,则视为货物未送达。因此,若王女士确实未收取到货物,王女士可先行要求卖家承担退款责任,至于快递公司的相关责任,由卖家与快递公司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