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市区仅春节可放鞭炮,你看行不行
温州将进一步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及范围,明年端午、元宵市区有望实现全面禁燃。温州市公安局日前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询相关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以于12月12日前通过邮箱81258269@qq.com反馈。
温州市计划逐步缩短
允许燃放的时间
现行的《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制订于2006年。去年春节期间,密集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雾霾天气,本报曾报道了多例因烟花爆竹致伤致残事故。
“省内许多城市都在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这是发展趋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民警介绍,杭州去年推出限燃举措,绍兴则已推行春节期间禁燃的做法。根据社会各界的诉求,该局借鉴周边城市的做法,于今年10月份起草了《温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建议稿)》并上报市政府。
“根据征求意见,我们将对建议稿进行修改,接下来还可能举行听证。”该民警说,目前马上全面禁燃的条件还不成熟,温州市计划逐步缩短允许燃放的时间,并缩小区域,新《办法》最终发布时间和具体内容目前未定。
端午节元宵节
或将禁燃烟花爆竹
“《建议稿》和2006年版《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民警介绍,建议稿如果能够最终通过,在市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节日将只有春节。
在2006年的《办法》中,市区被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限制区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还有市区约20个主要街道(乡镇)。每年春节、元宵节、端午节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节庆活动期间,限制区均可在规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建议稿》则提出:本市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城市建制范围内,仅在春节期间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即定点定时销售燃放,并限制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其余时间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将在春节前一个月向温州市公告具体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此外,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组织大型燃放焰火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未成年人引发事故
监护人要担责
相当部分的烟花爆竹事故都是由于儿童不当燃放所致,历年烟花爆竹事故中,少年儿童往往成为最主要的受伤群体。现行《办法》提出,没有监护人或者成年人陪同看护,未成年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并未明确监护人的责任。而《建议稿》明确提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征询《温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建议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温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10月份温州市公安局起草了《温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建议稿)》已经上报市政府。现根据市政府要求,对该建议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
(请将相关意见或建议于12月12日前通过邮箱81258269@qq.com进行反馈)
温州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10日
温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职能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城市建制范围内,仅在春节期间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即定点定时销售燃放,并限制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其余时间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将在春节前一个月向温州市公告具体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
本市其它县、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组织大型燃放焰火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第六条 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防止和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