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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 嘉兴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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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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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阻碍家庭与社会和谐的毒瘤,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妇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五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嘉兴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嘉兴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再添了一把新利器。

  《办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对因同居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也同样施以保护。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明确得很具体,即一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出台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完善和规范基层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程序,从源头上遏制或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推行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增加了重在预防的行政指导做法,即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无需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书面告诫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和训诫,督促行为人改正,这将对进一步加强公安部门和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干预产生很强的示范意义。“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出具告诫书,有助于实现由事后的惩治救济到事前的防范制止。这样既能教育和震慑施暴者,又可以及时支持和保护受害人,对于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升级、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改善家庭成员的相互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并强化了《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的“证据”效应。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妇联组织及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在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要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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