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丽水这个人,被判了!
日前,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夏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件经过
2010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夏某与李某、符某、叶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共13个案件分别经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后,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夏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中的还款义务。李某、符某、叶某等人遂分别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共计173万余元。上述执行案件依法立案执行后,该院执行局对民事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夏某,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夏某将其位于云和县的四套自建房分别出售给雷某1、胡某、雷某2、王某,共计得款56.5万元。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间,夏某将承租的位于云和县的房屋转租于林某,个人收取租金共计9.1万元。夏某在收取上述钱款共计65.6万元后,其中4.1万余元用于支付执行款,其余61.4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开支。
经查明,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夏某尚有未执行标的额共计106.3万余元,经法院两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汤某(系担保人)钱款共计12.6万余元后尚有93.6万余元执行标的额。
2020年6月4日夏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夏某亲属已代为履行李某、符某1、叶某等10人尚未执行的款项,其中汤某和符某2尚有未执行款项,但其已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在一审宣判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拒执罪”逐渐走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夏某已经通过出售、出租房屋获得了钱款,明显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判决拘役六个月,为其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诚信多助,失信寡助。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拒不执行终归被“制裁”。
关于“拒执罪”,你还需要了解
0 1
哪些属于“拒执罪”中 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拒执罪”中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0 2
哪些情形构成“拒执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03
对“拒执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云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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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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