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嘉兴正式实施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新办法
零首付抢救、见义勇为人员津贴、劳模医疗待遇、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交出行减免……昨天下午,记者从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从11月1日起,嘉兴市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嘉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较2008年制定的实施办法更加全面完整,仅涉及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方面的条款就从原先的6条增加到了现在的22条。
记者了解到,此前,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二等功人员最高可奖励3万元。《办法》将这一奖励金额作出调整,提高到了5万元。
在抢救、伤亡后的抚恤等方面,《办法》明确指出,发现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见义勇为人员伤亡的,各项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牺牲人员,除法定抚恤外,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未能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按2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见义勇为人员津贴,最高为8000元;获得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限一人),经同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在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