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今起重新启动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早在2008年8月,由嘉兴市交警部门和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成立的嘉兴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正式对外办公。那意味着,车辆轻碰事故“私了”更便捷了。到了2012年2月,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更是增加到了3个。
然而,这两年,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却似乎“名存实亡”,每天处理事故数从最开始的10多起到现在的0起!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快撤、快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方便广大群众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昨天,嘉兴市交警部门再次召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等,宣布从今天起,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辖区内将重新启动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并且表态,该撤不撤的,将处200元罚款!
嘉兴市一年发生交通事故
20万起以上
“嘉兴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交通事故数也随之增长,仅这个国庆长假,嘉兴市就发生交通事故2000多起。事实上,一年下来,嘉兴市的交通事故数为20万起以上,这些都要靠交警现场处理的话,一来我们人手捉襟见肘,二来也实在没必要……”昨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科长房石峰介绍,这些事故中,80%左右的都是车损事故,而大部分车损事故完全可以采用快速处理机制。
结合嘉兴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实践,昨天,嘉兴市交警部门正式对外公布《嘉兴市本级(目前仅指直属一、二、三大队辖区内)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
根据《新办法》,“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我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嘉兴市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造成各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或者一方以上车辆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但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均没有争议)、当事人车辆均能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
自行协商快速处理
有三步骤
据交警部门介绍,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交通事故的事实、损失和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需要进行保险理赔的,应按以下三个步骤操作——
1.
各方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当事人一方不向其保险公司报案的,应立即向122或110指挥中心报警),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碰撞部位,以及对方车牌号、交强险承保公司等事项,并从保险公司获取报案号。
2.
认真填写《嘉兴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协议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3.
各方当事人应当相互交换联系方式,可立即自愿进入服务中心进行查勘定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也可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约定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交警部门特别强调,对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将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驾驶人,将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不是所有轻微物损事故
都可以快速处理
昨天,交警部门也提到,不是所有事故都是可以快速处理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快速处理: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6.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此外,符合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但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承担全部责任: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其他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一般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或者其他方认可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市本级有万事达服务中心(地址: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西路2091号,联系电话:0573-82271111),易路通服务中心(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海盐塘路628号,联系电话:0573-82337778)。监督电话:0573-82061431。“如果今后有需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我们交警部门将根据情况增减网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钻空子”的想法
要不得
轻微物损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但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车主:“钻空子”的侥幸心理要不得!
“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和协助其他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的,我们可以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法将肇事车辆予以锁定,对车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予以解锁。”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没有在共同约定时间到服务中心处理事故,经其他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同意,可以重新约定处理时间。再次失约的,我们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他方当事人的要求先行处理。因失约引起的不利结果,由失约的当事人承担。”
“而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