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每个市民!宁波公共数据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9月25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
宁波高新区 陈滨/摄
1、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是落实国家整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城市数字化治理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公共数据使用、开放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但也面临不少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强化、突发事件中数据取得方式以及安全保障措施有待完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安全管理职责有待明确等,急需通过政府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2、规章的主要内容
该规章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职责、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服务外包管理、公共数据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01
规章的适用范围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公共数据的定义,规章将公共数据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活动;同时规定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安全,参照适用。
0 2
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环节和主体较多,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该规章从两方面对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通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编制公共数据目录、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服务外包活动安全审查等职责。
0 3
构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体系
为了提高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水平,该规章从公共数据的采集、处理、共享、开放、使用、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作了八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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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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