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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某足浴店组织卖淫105次!连房东也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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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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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遂昌司法

如果你有多余的房子

你会让它闲置还是出租给他人?

丽水遂昌的苏某

想到了一条投资之道

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

案情回顾

2017年,杜某、潘某等人向苏某承租位于妙高街道的自建房,租期为三年,租房用途为经营足浴店,苏某并未向他们收取租金,几人商量以后决定将租金以经营入股的方式结算,苏某占足浴店股份8%的股份,不参与具体经营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杜某、潘某等人, 利用养生馆以足浴推拿等名提供非法项目,并从中获利。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杜某与闫某口头约定经营卖淫项目,闫某组织卖淫女的足浴店五楼从事卖淫活动, 共计105次,获利69290元。苏某明知足浴馆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默许实际经营者杜某、潘某等人组织刘某、郭某等人在足浴馆五楼从事卖淫活动,并以股份分红的形式获利。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苏某等人以 组织卖淫罪作出判决,刑期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法条链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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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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