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司机意外翻车身亡,家属情绪激动,不愿火化!
来源: 畲乡普法
家庭唯一劳动力工作时死亡
家属情绪激动,不愿火化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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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丽水景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功调解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
案情回顾
胡某在丽水某公司承包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某乡的某国道景宁段路基工程开装载机,2020年10月14日下午, 胡某收工后将装载机开回指定位置时意外翻车,当场死亡。事后,胡某家属要求丽水某公司承担责任,给予赔偿,因诉求差距较大,双方协商无果。10月1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
0 1
赔偿标准是按人身损害还是按工伤死亡?
胡某家属提出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合同,且胡某是工作时死亡,应按工伤死亡标准赔偿。
调解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听了调解员的讲解之后,胡某家属同意按照工亡计算赔偿金。
0 2
子女抚养费是否应包含每月的医疗费?
胡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17岁,脑瘫,女儿13岁,软骨症,胡某家属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子女每月的医疗费,某公司认为小孩生病和胡某去世无直接关系,公司只需支付抚养费,无需支付子女医疗费。
调解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之规定,向其阐明抚养费计算标准。胡某家属表示愿意按照标准获赔抚恤金。
0 3
要求某公司在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金40万
胡某家属表示胡某是家里唯一劳力,父母已经70多岁,需赡养,两个子女,都生病,日后独立生活存在困难,需人照顾, 希望某公司考虑其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助金40万元。 某公司则认为, 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40万,但出于人道主义, 愿意给胡某家属2万元补助金。
双方对困难补助金数额分歧较大,互不相让。调解员适时采取“背对背”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一方面,面对胡某某家属时,调解员对胡某某的死亡表示同情,劝导他们降低诉求,争取早日解决此事,让死者安息。同时指出,某公司愿意给予困难补助金,足以看出公司的诚意,希望他们考虑到公司经营困难,适当降低困难补助金标准;另一方面,面对公司代表时,调解员指出胡某家庭比较困难,两个孩子都生病,希望他们充分考虑死者家庭实际情况,体谅死者家属的心情,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家属精神慰藉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通过一番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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