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废水处理厂这样处理废水,厂长及两名员工获刑!
来源:生态丽水综合龙泉法院
身为废水处理厂厂长
明知在线监测室不得随意进入
却亲自或指使他人
进入室内调换监测水样
致使实时监测数据失真
最终害人害己,三人被判刑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18日至20日间,丽水龙泉某废水处理厂厂长张某为应付环保检查,亲自或授意工厂化验员季某某、运营操作工王某某进入在线监测室替换在线监测仪器的监测样本,导致实时获取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监测数据失真,严重干扰环保执法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龙泉法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组织龙泉市涉环保企业在线观看庭审直播,敲响生态环境保护警钟,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了通过环保检查,偷换监测水样,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已经触犯了刑法。环境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企业在追求利益时,更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牺牲环境换取短期的利益,是对自身发展的不负责任,也未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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