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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嘉兴市区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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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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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政府投资的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㈠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同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㈡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本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00元/年)的2.5倍以内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750元(含)。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13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43元)的80%,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394元(含)。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申请家庭成员

  ⒈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⒉第二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⑴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⑵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⑶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⒊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⑴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⑵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⑶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⑷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㈡申请人

  ⒈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人为所持有的“四证”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⒉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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