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衢州

衢州法院发布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11-09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借款人虚构债务未清偿案、出借人伪造借条案、破产企业职工虚报工资案……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个典型案例,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01

借款人虚构债务未清偿案

基本案情:

处罚结果:

龙游法院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祝某某、夏某某在法庭的虚假陈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决定对祝某某罚款30000元,责令夏某某具结悔过。本案可能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02

汪某某伪造租赁协议及证人证言案

基本案情:

汪某某诉称其与郑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猪场租赁协议,2019年3月6日,汪某某向郑某某支付猪场租金23500元,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底。但2019年7月,郑某某单方强行将猪场的门锁进行更换,2019年10月,郑某某强行将猪场出租于第三方用于养殖鸭子等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汪某某一直要求郑某某返还已收取的租金10000元及依约支付违约金10000元等事宜,但均无果。 汪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证猪场租赁协议及证人祝某某森、徐某某的证言各1份。

经查实,该份猪场租赁协议系伪造,证人祝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也均不属实。

处罚结果:

1.汪某某伪造证据,明知郑某某未与其签署猪场租赁协议,而与案外人伪造猪场租赁协议及郑某某签名和手印,江山法院据此对汪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2.证人祝某某、徐某某在庭审中做虚假证言,江山法院据此对二人分别作出拘留三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03

出借人伪造借条案

基本案情:

严某某诉称,2010年11月15日,陈某某因需资金向严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月利率3%。同年12月1日,陈某某再次向严某某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月利率2%等。借款到期后,经催收未果。

严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2010年11月15日欠条、2010年12月1日借条各一份,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后经(2019)浙0881民再2号案件中查实,2010年12月1日借条系严某某伪造。

处罚结果:

严某某在江山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640号案件中,伪造55000元借条进行虚假陈述,江山法院据此对严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40000元的处罚。

04

隐瞒离婚事实虚假陈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0日,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姜某离婚。

经查,被告姜某于1998年与原告蒋某某登记结婚,2000年与案外人郑某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离婚。被告称其其与原告早已办理离婚手续,法院遂向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调取证据,发现无两者离婚案件记录,又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档案馆调取证据,无果。承办人询问原告,原告坚持表示其与被告没有离婚,要求法院处理。 2019年7月,因被告涉嫌重婚罪,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双方已于1998年在柯城区万田乡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法院再次询问原告,原告仍然坚持双方没有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在法院向其出示公安机关调取的离婚登记证据后,原告才承认其曾在乡政府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

处罚结果:

2020年5月18日,衢江法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其本人与被告姜某已于1998年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多次作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故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05

破产企业职工虚报工资案

基本案情:

衢江法院在审理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周某某、丁某某、汪某某、葛某某、齐某某等部分职工债权人不断信访,要求足额清偿劳动债权。

2019年11月6日,破产管理人在核查伊梦特公司员工劳动仲裁是否扣减个人社保时,在会计电脑中发现存在部分员工在公司停产期间通过内账发工资或生活费的相关记录,2015年3-4月共有18名员工预支工资(生活费)83867元。

经与劳动仲裁案件档案资料核对,除戴某某预支工资3000元在劳动仲裁时扣减外,其他人员预支工资或生活费均为未扣减。上述职工在存在2015年3-4月预发工资的情况下,在同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未主动申报扣减,并以仲裁的金额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处罚结果:

2019年12月4日,衢江法院以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周某某、丁某某、汪某某、葛某某、齐某某分别处以1000元或2000元罚款。

06

胡某某虚增债务案

基本案情:

处罚结果:

柯城法院作出(2020)浙0802司惩1号决定书,对胡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决定罚款10000元。决定作出后,胡某及时交纳了罚款。

07

父子串通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处罚结果:

2020年8月6日,柯城法院作出(2020)浙0802司惩2号决定书,对原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分别罚款5000元。决定作出后, 两位当事人进行了深刻反思,书写了悔过书,并缴纳全部罚款,承诺在之后的诉讼中严守法律、诚信诉讼。

08

虚假申报破产债权案

基本案情:

常山法院指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江苏某公司向管理人邮寄了债权申报表及证据材料,主张某建材公司尚欠案件执行款未付,遂申报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申报债权67612.47元。

因管理人对该笔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存在疑问,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反应指定管理人工作人员前往该院调取两公司间的执行案件材料。据调取的资料显示,(2016)苏0282民初11917号民事案件已于2018年3月23日全部执行到位,宜兴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处罚结果:

本案中,江苏某公司隐瞒债权已全额受偿的事实,仍依据(2016)苏0282民初1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构成虚假诉讼。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浙0822司惩2号决定书,对江苏某公司罚款50000元。

09

吴某某伪造证据骗取调解文书案

基本案情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